序号 | 责任部门 | 权力事项 | 权力依据 | 工作职责 |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| 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责任情形 |
1 | 省水利厅 |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 | 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 2.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93号) 3.《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》 | 1.在职责范围内,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。 2.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,查处水利建设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。 | 1. 未履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职责,造成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。 2. 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行为。 | |
2 |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| 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 2.《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7号) 3.《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》 4.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》 | 在职责范围内,负责水利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。负责水利系统管理的水库大坝、江河(湖泊)堤防、闸涵、灌排泵站、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,督促相关企事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,指导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。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。 | 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。 |